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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年版)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六十一条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

第六十二条城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地区采用3年一遇,重点地区采用5-10年一遇,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采用20-30年一遇。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暴雨强度公式采用惠州市暴雨强度公式:

第六十三条污水处理厂应根据环评要求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50米;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当在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同时,设置不宜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六十四条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新建居住、公共建筑超过一定规模的,宜安装中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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