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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18年局部修订稿)7.2.3雨水量

7.2.3.1 采用推理公式计算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有条件的地区,雨水设计流量也可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

Q=qyF

(公式7.2.3.1)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升/秒);

q--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

-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公顷)。

7.2.3.2 雨水管渠规划设计综合径流系数宜符合表7.2.3.2的规定。

表7.2.3.2 雨水管渠规划设计综合径流系数

区域情况

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

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地区)

城市建设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径流系数 0.60~0.85 0.45~0.60 0.20~0.45

7.2.3.3 单一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符合表7.2.3.3的规定。

表7.2.3.3 单一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

注:本公式只适用于我市中部地区,来西部地区可参照执行。

7.2.3.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一般地区应采用2年,低洼、易淹及重要地区应采用3年~5年,立交桥、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难地区应采用5年~10年,

下沉广场及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10年或以上。对于一般地区不满足重现期1年一遇的已建雨水管渠应改造为2年一遇,不满足设计重现期2年一遇的应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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